掛靠經營因工傷亡,能否主張工傷待遇?
發布時間:2018-12-05 瀏覽次數:293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掛靠經營因工傷亡,能否主張工傷待遇?
案 例
2017年3月1日,張某被個體運輸戶蔡某聘用,專業從事貨車運輸工作。蔡某將其所有的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某汽車運輸公司名下。同年12月31日,張某駕車送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張某親屬在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情形下,先后兩次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張某與汽車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要求該汽車運輸公司支付工亡待遇等共計70余萬元。
仲裁委以張某親屬沒有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無法說明張某是因工死亡為由,駁回其仲裁請求。張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
評 析
本案中,蔡某將其貨車掛靠在某汽車運輸公司名下,其聘用的張某在駕車送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死。根據相關規定,該汽車運輸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應支付工傷待遇。
但是,因工傷亡的職工必須經過人社部門的工傷認定,才能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張某親屬沒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確認張某與該汽車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并主張工亡待遇。但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不等于與張某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沒有申請工傷認定也無法直接要求工傷待遇。因此,其請求被駁回。
張某親屬應遵循法定程序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待取得張某死亡的工傷認定依據后,再依法主張其工亡待遇。
依 依據
1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
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3
《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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