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車砸窗反救被困女童,法律上如何定性?
發(fā)布時間:2018-12-07 瀏覽次數:34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盜車砸窗反救被困女童,法律上如何定性?
【案情】
江西撫州兩名女童鉆進私家車玩耍被困,竊賊甲某正欲盜竊該車,卻發(fā)現打不開車門,遂用鐵錘將車窗砸破,忽見車內有兩名女童,倉皇而逃,車內進入空氣后,兩名被困女童得以保命。甲某的行為如何定性?
【分歧】
對于甲某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四種不同意見。
第 一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理由是甲欲盜車,其砸車窗的行為即已經著手實施盜竊行為,雖然未把車盜走,但是其可以盜走車內財物,但是因為發(fā)現車內有兩名女童,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成立盜竊罪未遂。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中止)。理由是甲欲盜車,將車窗砸碎后,雖然見到兩名女童,但仍可以實施盜竊行為,因為對于車主而言,甲某實施盜竊的行為仍是和平且秘密的,但甲某未繼續(xù)實施盜竊行為,其屬于犯罪的中止形態(tài)。
第三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理由是甲本欲盜走車輛,但是其實施盜竊的方式是通過砸窗的方式,但是砸窗后并未盜取車輛及車內財物,其破壞車窗的行為造成了車主的實際損失,其行為屬于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既遂。
第四種意見認為,甲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險,不構成犯罪。理由是甲在實施盜竊過程中偶然救助了兩名被困車內的女童,雖然甲主觀上無緊急避險的意識,但這并不妨礙甲的行為成立緊急避險,故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評析】
筆者認同第 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 一,甲某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損財物罪。故意毀損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行為。該罪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可能是出于對財物所有人的打擊報復或嫉妒心理或其他類似有針對性的心理態(tài)度,毀壞財物所有人的財產受到損失。而本案中的甲某只有盜竊的故意并沒有故意毀壞財物的故意,更不是為了打擊報復等,故甲某雖然破壞了車窗但是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二,甲某的行為不屬于緊急避險。緊急避險需要具備五個要件:一是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二是危險正在發(fā)生后;三是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四是具備避險意識;五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本案中甲沒有避險意識,只是在盜車的過程中,砸破車窗后恰巧救助了被困車內的兩名女童,甲某的行為屬于偶然避險行為。根據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甲某的偶然避險行為在主觀上仍然是犯罪行為,只是偶然契合了緊急避險的實施形態(tài)。所以,本案中的情況,甲某的行為表現雖符合了要救兩個女童,但是偶然避險的行為并不能阻卻違法性,故而甲某砸車偷車的行為仍是犯罪行為。
第三,甲某的行為屬于盜竊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本案中的甲某本意就是為了盜竊車輛,其砸車窗的行為屬于著手實施犯罪,砸車窗后看見車內有兩名女童,故而倉皇而逃。此處甲某是倉皇而逃,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而不是犯罪中止,因為犯罪中止是指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而本案中的甲某并沒有自動放棄的意思,而是驚慌而逃,故不屬于中止犯。
綜上,甲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侵犯刑法保護的法益,屬于犯罪行為,構成盜竊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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