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關于跨域立案服務的暫行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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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高法〔2017〕177號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印發《關于跨域立案服務的暫行規定》(試行)的通知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
現將《關于跨域立案服務的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6月8日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跨域立案服務的暫行規定
(試行)
第 一條為適應新形勢下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元化訴訟需求,方便異地當事人辦理立案事宜,解決當事人“異地立案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的跨域立案服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屬于四川省轄區內人民法院管轄的第 一審民商事和申請執行(含非訴執行)案件,均可向就近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異地立案服務,而不受地域、審級的限制。
條件成熟的人民法庭可以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開展“跨域立案”服務。
第三條跨域立案服務實行在“四川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直接辦理和到就近基層人民法院通過“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協作辦理兩種模式,雙向運行。
第四條當事人選擇通過“四川法院網上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跨域立案服務的,按照網上訴訟服務的運行程序進行。當事人選擇通過“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跨域立案服務的,適用本規定規定的程序。
第五條跨域立案服務堅持“依法、便民、協作、高效”基本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限時辦理、規范運行、同質服務。
第六條跨域立案服務必須依法進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對立案、管轄、送達和期間的規定。
第七條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服務中心或立案場所開設跨域立案服務窗口或者跨域立案服務專門場所,購置所需的服務設備,指定專門的工作人員負責跨域立案訴訟服務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務范圍和流程。
第八條當事人就近選擇跨域立案服務的基層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務的協作法院;對當事人起訴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跨域立案服務的受訴法院。
第九條跨域立案服務協作法院應當代受訴法院審查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身份、提交的起訴材料,代收起訴人提交的起訴材料,代為送達立案相關法律文書,幫助起訴人掃描、傳送起訴材料等。
第十條跨域立案服務受訴法院應當及時審查協作法院傳送的起訴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反饋協作法院。
第十一條當事人本人申請跨域立案服務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當事人身份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律師代為辦理的,還需提交律師執業資格證明及律師事務所函。
第十二條協作法院接收起訴材料后,應當按照登記立案的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登陸“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錄入當事人信息,掃描起訴材料,并通過該系統將數據推送給受訴法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分別情形按照登記立案的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受訴法院立案人員接到跨域立案材料移送提示后,進入“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按照登記立案要求對跨域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十四條受訴法院接收起訴材料后,應當在10分鐘內將是否決定當場立案的信息通過“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反饋給協作法院。協作法院根據系統提示告知當事人是否現場等候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起訴材料通過“四川法院司法協作系統”傳送受訴法院成功時起,10分鐘內受訴法院無任何操作提示的,該跨域立案案件由系統自動轉為待立案狀態,系統自動發送提示消息給起訴人,告知其受訴法院將在七日內處理完畢。法定立案期限另有規定的,單獨告知。
第十六條受訴法院通過初步審查決定當場立案的,應當在30分鐘內完成立案審批及法律文書制作,并通過系統將法律文書傳送至協作法院,由協作法院直接向當事人送達。不能當場立案的,其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便于審判工作、便于當事人訴訟等原則決定送達方式和送達法院。
第十七條協作法院應當做好因屬違法起訴不收件、要求補正補充材料不被接受、以及受訴法院決定不予立案等當事人的釋法明理工作。
第十八條各級法院應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跨域立案服務工作,保障跨域立案服務工作正常開展。對因違反本規定造成工作失誤,或消極應付、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跨域立案服務工作情況納入各級人民法院“兩個一 流”目標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申請執行(含非訴執行)案件跨域立案操作流程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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