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典型案例分析,不得錯過!
發布時間:2019-01-18 瀏覽次數:263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交通事故理賠典型案例分析,不得錯過!
案例1
受害人因評殘支出鑒定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案情】 2012年6月26日,王某駕駛變型拖拉機與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事故,致吳某受傷。王某駕駛的機動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吳某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支出鑒定費840元。吳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用。保險公司以鑒定費用不屬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拒賠。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鑒定費 840元。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吳某為確定傷殘程度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所支出的840元鑒定費,屬于必須的、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案例2
駕駛員肇事被判刑,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應賠償
【案情】 2011年12月29日,唐某醉酒駕駛轎車,將同方向步行的趙某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趙某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起訴要求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唐某辯稱其已被追究刑事責任,殘疾賠償金不屬于物質損失,不應賠償。法院判決唐某賠償趙某殘疾賠償金。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明確了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賠償范圍。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殘,必然造成受害人勞動能力減損或者喪失,仍屬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判決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符合法律規定。
案例3
非醫保用藥費用,商業險公司應予理賠
【案情】2012年12月11日,虞某駕駛輕型普通貨車與凌某所騎人力三輪車發生事故。凌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用去醫療費30889.75元。交警部門認定凌某、虞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責險。審理中,保險公司要求在醫療費中扣除20%的非醫保用藥費用。法院判決未予采信。
【點評】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一項具有福利性的社會保險制度。為了控制醫療保險藥品費用的支出,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限定了藥品的使用范圍。而涉案保險合同是商業性保險合同,保險人收取的保費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投保人對加入保險利益期待遠遠高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因此,本案某保險公司扣除非醫保用藥費用的主張,降低了自身風險,減少了自身義務,限制了投保人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理賠,有違誠信,法院判決未予采信正確。
案例4
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不生效
【案情】2012年12月11 日,王某駕駛貨車與張某所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致張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張某負該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在商業險理賠時,保險公司主張根據商業險合同約定,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50%。因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免責條款已向王某明確說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部分按70%的比例承擔事故責任。
【點評】本案所涉保險合同格式條款規定:“保險車輛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 50%。”依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減輕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30%至40% 。兩者相比較,該保險條款規定屬部分免責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必須向投保人就責任免除條款作明確說明,該義務是法定義務,否則該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證明已經就該條款的具體內容向投保人王某作出明確的解釋,故該保險格式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對超過交強險限額部分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正確。
案例5
失地農民賠償金標準,可參照城鎮居民標準
【案情】2011年12 月30日,徐某駕駛變型拖拉機將步行的孫某撞傷,致孫某左下肢、左腓骨多處損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在確定殘疾賠償金時,孫某主張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認為,應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因孫某為失地農民,法院判決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點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依法應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本案孫某所在村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孫某為失地農民,其并不以農業生產為收入來源,以農村居民純收入為標準計算顯為不妥。故參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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