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及標準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01-25 瀏覽次數:336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及標準有哪些
婚姻不是對每一個人來說都是幸福的,因為婚姻讓人們留下對婚姻的恐懼的人并不在少數,因此我國對這些人作出了相應的保護制度,在一 定條件下的離婚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那么接下來由小編帶來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及標準有哪些的知識,請大家閱讀并了解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離婚糾紛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及標準有哪些
(一)依據
根據我國(一)的規定:“涉及精神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并遵循以下原則:
1、適當補償原則;
2、公平原則;
3、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二)標準
1、侵權情況。根據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來確定賠償數額。若侵權人的主觀動機具有故意或惡意,的手段、方式、場合、持續時間及危害程度不同,則應有不同的賠償數額。同時,若受害人因對方的侵權行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傷害較重,后的社會評價降低,比較困難及無生活來源的,則賠償數額應適當提高。
2、侵權人承擔責任的能力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據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權人的經濟能力明顯無法承受權利人的主張的,則賠償數額應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減少,而對于諸如社會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的人或對社會具有一 定影響力的當事人,則其賠償的數額應相應提高。這樣才能達到撫慰受害人及懲治過錯方的目的,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3、時間。結婚時間的長短影響到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配偶雙方都會對另一方和家庭進行感情和經濟上的投入,承擔相應的家庭責任,因此,結婚時間的長短對離婚當事人受到的損害是明顯不同的。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承擔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務勞動,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獻給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損害時,理應得到較高的賠償。
4、夫妻雙方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夫妻雙方年齡越大且受害方身體健康狀況較差的,其離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對較小的,則離婚后的經濟壓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應增加對過錯方或第三者要求給予較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離婚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離婚時當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那么另一方該不該給呢,什么情況下該給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規定的過錯情形則應賠償對方精神撫慰金。
注意,只有無過錯方才可以要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當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過錯自愿給另一方精神撫慰金也是可以的。
三、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規定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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