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保險責任認定問題?
發布時間:2019-03-21 瀏覽次數:35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保險責任認定問題?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8日,王某斌駕車與何某均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何某均死亡的事故。交警認定王某斌和何某均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王某斌所駕車輛的車主為姚某,其向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在投保時,姚某在投保單中“機動車使用性質”一欄填寫為“家庭自用”。實際上,姚某在投保前以每月3800元將該車出租。何某均的近親屬潘某萍等人就損害賠償問題向法院起訴。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共370845.93元給潘某萍等人。判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改判保險公司無需承擔賠償商業三者險的責任。
法官說法
同一車輛因其用途不同,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發生事故的風險也不同。用于出租的車輛,因駕駛人員駕駛技能不同及運行路線存在不確定性,發生保險事故的風險也會大大增加。保險公司針對不同車輛用途,按照不同的費率收取保險費。本案中,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姚某在投保時為達到減少保險費用支出的目的,故意隱瞞了投保車輛的真實用途,將出租用途的車輛按照家庭自用的方式投保。此舉違反了保險法要求投保人應當履行的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法可免賠商業三者險.
律師點評
民事活動應該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應將被保險車輛的真實用途及相關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不能蓄意隱瞞車輛使用性質。否則,當事故實際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不予賠付,投保人將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巨額的賠償責任,這顯然得不償失,也使其投保為車輛分散風險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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