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可否按照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發布時間:2019-04-09 瀏覽次數:35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殘疾賠償金可否按照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案情】
趙某系西部A省人,常年在深圳市務工,今年國慶期間前往青藏高原自駕游,途經中部B省C縣時,與萬某駕駛的貨車發生事故,趙某受傷后被鑒定為十級傷殘。
趙某在C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萬某按照深圳市標準給付殘疾賠償金。但是,萬某僅同意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給付殘疾賠償金。
【分歧】
趙某的殘疾賠償金是否必須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換句話說,趙某的殘疾賠償金是否可以按照其經常居住地深圳市標準計算,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 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殘疾賠償金必須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計算。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經常居住地深圳市標準計算。因為深圳市收入標準遠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中部B省的收入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對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有失公正。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認為趙某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經常居住地深圳市標準計算,理由如下:
第 一,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賠償,但該解釋第三十條同時規定,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從上述司法解釋體系來看,該解釋第三十條是對第二十五條的特別補充,更有利于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依據法律規定,殘疾賠償金標準有受訴法院地B省C縣、住所地A省或經常居住地深圳市三個標準可供選擇,受害人趙某選擇經常居住地深圳市標準,是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行為,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殘疾賠償金可以按照受害人經常居住地標準計算。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18502858003
詳細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大道雙楠段90號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