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點那些奇葩的工傷案例!
發布時間:2019-04-18 瀏覽次數:349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盤點那些奇葩的工傷案例!
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在公司拿外賣摔跤受傷……這些在工作中,不常遇到的事情,算不算是工傷呢?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有7種情形以及3種視同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無法完全對號入座,出現許多“非典型”的工傷情形,小編就為你們盤點那些奇葩的工傷案例。
案例一、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
成都某中學的唐老師在學校安排下參加某次考試的監考工作。唐老師稱,中午僅有半小時就餐時間,自己匆忙到食堂去吃飯,遇到相關領導詢問工作情況,自己一邊吃飯一邊向領導介紹情況。
吃第 一口菜時,還沒意識到是魚,被魚刺卡著了,唐老師立即前往省人民醫院急診,治療過程中,唐老師病情加重,并引起了胸腔感染、氣胸、積液、血栓和肝功能受損等病癥。住院治療75天后才出院,花去費用6萬多元。
唐老師認為,事故當天是個星期六,本身是休息日,自己接受學校的統一安排才加班當監考老師,在食堂吃工作餐的過程中發生傷害事故,應當屬于工傷事故。并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事故認定。
律師分析
從事單位的監考活動,應該認定是在工作期間,屬于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情形, 唐老師雖然誤食魚刺也存在一 定的過錯,但是工作期間吃工作餐,是服從學校的工作安排。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案例二、遲到早退發生交通事故
山東省泰安市胡某的丈夫叢某是泰安市某有限公司的職工。
2013年10月17日下午17:50左右,胡某丈夫下班騎車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死亡。泰安市某有限公司規定的下班時間是下午18:00。胡某向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確認,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胡某不服,提起訴訟。
叢某未到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該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寧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律師分析
叢某未到下班時間離開工作崗位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該行為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
職工情節輕微的早退行為,僅僅是違反了本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單位可以據此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但是這種行為不足以導致其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案例三、職工下樓拿外賣受傷
吳某是一名90后的職場新人,剛入職場沒多久他就找到了一家好公司,公司有一間員工食堂,免費供員工使用。時間一長,吳某發現食堂里的伙食吃來吃去是同樣的菜,他便想換換口味。
有一天,吳某在手機上訂了午餐的外賣,準備帶回茶水間吃。就當外賣員將外賣送至公司樓下時,由于十分緊張的午休時間以及下雨天濕滑的路面,來去匆匆間,吳某剛走出電梯,便滑了一跤,導致手腳不同程度地摔傷。
在經過幾周的休養后,吳某逐漸傷愈,但隨之而來的醫藥費卻讓他頭疼,由于剛入職場沒多久,吳某并沒有那么多的積蓄支付這筆醫藥費。
隨即,他想到了讓公司替他申報工傷認定,可公司卻一口拒絕了他的要求,理由是公司內部有食堂供員工使用,不需要吃外食,他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
律師分析
隨著職工群體的年紀越來越輕,手機、網絡與APP越來越發達,職工中午用餐不再僅限于公司食堂之類的場所,更多的是以外出就餐、定外賣等方式進行。
雖然吳某的行為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仔細分析之下,還是能為他找到一些“蛛絲馬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認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吳某所在的公司雖然有職工食堂,免費提供餐食,但是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并未做強制性要求,因此他在午餐時間訂外賣的行為是屬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且午餐時間屬于合理的時間界限內。
他在公司樓下的樓梯口準備拿外賣,這個地點屬于工作場所的延伸,因此可以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應當可以認定為工傷。而且,現在職工在單位的食堂、廁所、樓道里摔傷,有關部門一般都予以認定。
案例四、廠區吸煙遭遇事故是工傷嗎?
老唐是本市一家中型物流企業的車間職工,步入中年的他是一名“老煙民”,工作之余喜歡躲到車間的角落與同事們一起抽幾根煙,聊聊天。
雖然公司規定不得在車間內、辦公室和有屋頂的地方吸煙,但老唐與同事們很快找到了替代處———公司廠區內車間后門的停車通道旁,在這里吸煙既不違背相關規定,離車間也近,如果工作需要他也能及時趕回。
在一個工作日的上午,老唐來到車間后門準備吸上一根煙時,不遠處一輛公用商務車向停車區駛來,在避閃不及之下,老唐被該車撞倒。在經過醫院的確診后,老唐的右腿腿骨骨折且有輕微的腦震蕩。
老唐認為,自己是在工作期間受了工傷,公司理應承擔所有的責任,為他進行賠付。但公司卻認為,老唐在工作時間內外出吸煙,本就存在擅離職守的情況,其受傷行為與公司并沒有任何關系,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費用。雙方就工傷認定僵持不下。
律師分析
在認定老唐的受傷是否為工傷前,我們應該首先判斷他的受傷行為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7種情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老唐的情況不屬于這7種法定情形中的規定。
但是,根據《規定》第4條第1款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可認定為工傷。就本案而言,老唐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內受傷。同時,由于受傷地點位于公司廠區內,雖然不是老唐本人的工作地點,但是否可以視作為工作地點的延伸?何況,該企業也沒有明確規定,職工在工作之際不準外出吸煙。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進一步的證據證明老唐是因為非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此次意外,那么老唐的受傷就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五、出差接受按摩 服務時猝死
趙某生前系某公司業務廠長, 2016年8月25日,公司派趙某某至重慶奉節縣洽談黨參收購業務。
2016年9月9日9時許,趙某與合作伙伴陳某完成工作洽談后,打麻將至14時左右。后趙某與陳某、麻將館老板及其表親一起到飯店吃午飯,在吃飯期間,每人喝了兩瓶啤酒,并于當晚返回渝景游賓館。
20時49分許,趙某給夜明珠洗腳城經營者電話,稱其疲勞,需要人到渝景游賓館為其按摩。后洗腳城安排員工胡某前往渝景游賓館為趙某按摩。
約六七分鐘后,胡某到達渝景游賓館趙某的房間,看到趙某洗完澡身著短褲從浴室出來。兩人進行了簡單交談后,胡某上廁所。十多分鐘后,胡某從廁所出來見趙某躺在床上似打鼾,喊了兩三聲趙某,而趙某沒有回答。胡某過去給趙某按摩,并試圖與其交流,但趙某一直沒有反應。
21時14分許,胡某給打電話向洗腳城匯報情況,并通知了渝景游賓館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到趙某房間查看后發現情況異常,叫來醫生。醫生檢查后用擔架將趙某送到醫院搶救,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奉節縣某鎮中心衛生院《死亡 證明書》診斷:1.急性心肌梗死。2.心源性猝死。”
2016年9月19日,原告趙某的公司向被告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2016年11月15日,被告作出惠陽人社工傷不予認字[2016]第0336號《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趙某死亡事故不屬于工傷,亦不屬視同工傷。原告不服上述決定書,向法院起訴。
律師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和第十五條第 一項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結合案件事實,趙某是因公外出期間死亡,其死亡原因心源性猝死,急性心肌梗死,窒息死亡,符合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的規定。
律師提醒
以上我們列舉了幾種“奇葩”工傷,但如果真的您“遭受不幸”,到底屬不屬于工傷還是由人社部門根據工傷相關法律規定,結合事實進行認定!
法律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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