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的法律依據匯總及案例
發布時間:2019-04-23 瀏覽次數:350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工傷與民事侵權賠償競合的法律依據匯總及案例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導致的工傷,勞動者是否可以既向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又主張工傷保險待遇,長期以來各地司法實踐不一,分別采取不同的救濟模式,小編整理近年來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供大家參考學習。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
([2006]行他字第12號)
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你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死亡的親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原則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傾向性意見。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此復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4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賭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賭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關于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 一庭庭長程新文
(2015年12月24日)
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受害人的一種基本社會保障,沒有分散侵權人侵權責任的功能,第三人的侵權責任不能因為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的給付而減輕或免除;要注意保護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追償權。如果社會保險制度規定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向受害人支付保險待遇后有權就其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侵權人追償,在相應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可以通知其參加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 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決定》第 一次修正 根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2016年11月30日發布)
9.被侵權人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侵權人的侵權責任不因受害人獲得社會保險而減輕或者免除。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和四十二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保險待遇。
▌相關案例
1.因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楊文偉訴上海寶鋼二十冶企業開發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本案要旨: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該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
案號:(2005)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799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8期
2.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勞動者工傷,勞動者在從第三人處獲得賠償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泗陽藍祺服裝公司訴張桂香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已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后,仍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賠償費用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案號:(2010)中民終字第0991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3.勞動者因交通事故受工傷,可同時主張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博白縣那林鎮衛生院訴黎雪芳等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侵權發生交通事故致損,認定為工傷,勞動者在向第三人主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后,仍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案號:(2012)玉中立民終字第159號
審理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3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4.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除醫療費外,單位不因第三人已賠償而免除其應依法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海城市億達特種鋼鑄件有限公司訴蘇振偉勞動爭議糾紛案
案例要旨: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第三人已賠付醫藥費等損失的,勞動者除就醫藥費外其他部分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的,由于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損害賠償系兩個法律關系,第三人賠付不免除單位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案號:(2014)海民一初字第340號
審理法院:遼寧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18502858003
詳細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大道雙楠段90號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