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惡意串通的司法認定
發布時間:2019-06-17 瀏覽次數:36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惡意串通的司法認定
01
裁判要旨
買賣合同中,一方明知另一方已與案外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且已基本履行完畢,仍以案外人之名與之簽訂解除協議;另一方明知該方無權代表案外人解除合同,仍與之簽訂解除協議,進而與之重新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協助該方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其性質均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故雙方之解除協議及重新簽訂之房屋買賣合同,均為無效。
02
案情
重慶市奉節縣眾發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發公司)于2005年4月8日成立,股東為高華、高應鳳,高華為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為奉節縣永安鎮竹枝路337號。2007年12月7日,該公司股東變更為高華,高應鳳、黃平、廖國慶、譚成全、李世蘭,廖國慶為法定代表人,經營場所變更為奉節縣永安鎮詩仙西路426號。該房屋原系李世蘭購買的奉節縣西江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兩江立公司)商業城負層計2160㎡,總價款為190萬元。原李世蘭無力支付房款,即以其已付購房資金入股眾發公司并與西江立公司解除購房合同,轉由眾發公司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該房買賣合同,眾發公司先后支付房款1880715.60元,因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故余19284.40元尾款未付。2008年9月15日,眾發公司六股東簽訂《奉節縣眾發公司退股協議》,協議約定:“原股東黃平、廖國慶、譚成全、李世蘭仍在西江修理廠繼續經營,高華、高應鳳退出全部股分,回原地竹枝路經營。原眾發公司的經營執照等手續歸高華、高應鳳繼續使用,黃平、廖國慶、譚成全、李世蘭于2008年9月12日后不再使用該公司證件,四人重新申辦各種手續。高華、高應鳳財產、經營撤離時間:證件手續和20萬現金定于2008年9月15日前領走,原二人投入的設備和材料定于2008年9月28日前撤離。經營期間的債權債務、盈虧結算、資產評定于2008年9月30日完成。債權追償時高華、高應鳳應積極配合。盈虧承擔仍按原出資比例承擔和享有。結算清楚后,原章程和協議、會議記錄失效”。但之后廖國慶一直扣留眾發公司的公章不予交還。2008年9月16日,眾發公司召開第四次股東會并形成決定,由高華、高應鳳分別購買廖國慶等四股東的股份并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同年9月23日,黃平、廖國慶、譚成全、陳慧明成立合伙企業奉節縣天泰小汽車維修中心(以下簡稱天泰維修中心),廖國慶任負責人,經營場所為西江商業城負層(詩仙西路426號)。同時,廖國慶分別代表眾發公司與天泰維修中心簽訂租賃合同,將眾發公司名下的西江商業城負層租賃給天泰維修中心。同年9月27日,廖國慶持眾發公司公章并出示了《眾發公司退股協議》,代表眾發公司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即解除原眾發公司與西江立公司關于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同日,廖國慶代表天泰維修中心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購買西江商業城負層的買賣合同,并在西江立公司協助下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2008年10月8日,眾發公司變更為高華、高應鳳,高華為法定代表人,廖國慶于該日將眾發公司的公章交還給眾發公司。眾發公司遂與廖國慶等交涉無果,遂以西江立公司、天泰維修中心為被告、廖國慶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認為二被告及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眾發公司利益,請求確認其《解除協議》及《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均無效。二被告及廖國慶不承認惡意串通,均認為其行為合法,請求法院確認協議及合同之效力。
03
裁判
奉節法院審理認為,惡意串通是行為人之間相互串通,明知其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而故意為之、或行為后果客觀上損害了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第三人廖國慶向被告西江立公司提交《眾發公司退股協議》時,被告西江立公司就應當知道第三人廖國慶已不是眾發公司的股東,而且喪失了單獨使用其印章從事業務活動的權利。同時,被告西江立公司亦明知第三人廖國慶以眾發公司之名簽訂《解除協議》之目的是為了被告天泰維修中心獲得屬于眾發公司的房產。此時,被告西江立公司更清楚天泰維修中心的負責人就是本案第三人廖國慶。在如此眾多的明知情況下,被告西江立公司仍與代表眾發公司和天泰維修中心的廖國慶簽訂了《解除協議》,按常理如果雙方沒有事前的串通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在被告西江立公司與廖國慶代表天泰維修中心簽訂的《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房屋價款為190萬元,合同簽訂時天泰維修中心給付房款170萬元,尚欠20萬元,在西江立公司將房屋所有權證交給天泰維修中心時付清。但事實上,此合同中所稱已付房價款170萬元并非被告天泰維修中心或廖國慶所給付,而是本案的原告眾發公司之前所支付,這一事實被告西江立公司絕早就清楚,但卻置原告眾發公司的利益于不顧,非但不向原告退回所付房款,反而將該款算作被告天泰維修中心支付,并將原本屬于原告眾發公司的房屋產權證書辦給了被告天泰維修中心,從而使被告天泰維修中心僅以20萬元的價款就取得了價值近200萬元的房產,極為嚴重的損害了原告眾發公司的合法權利。據此,被告西江立公司、天泰維修中心及第三人廖國慶的行為構成惡意串通,其皆辯解無惡意串通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遂判決:2008年9月27日,第三人廖國慶以眾發公司之名與被告西江立公司、天泰維修中心簽訂的《解除協議》及上述二被告簽訂的《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均無效。
宣判后,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04
評析
1、惡意串通的基本特征與本案當事人的行為特點
通說認為,惡意串通亦秒惡意通謀,即指一方行為人與他方行為人為獲取不當利益而實施的有害于他人或社會利益的行為,屬于行為人與第三人故意為意思表示不真實之行為。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有四:①須有行為人雙方基于惡意串通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之故意;②須有雙方共同惡意串通之行為,即雙方惡意通謀之意思已經付諸實施;③須串通之雙方有通過惡意串通行為而謀取不正當利益之非法目的,至于行為后果是否實現了不當利益則在所不問;④須雙方惡意串通之行為直接有損于國家、集體或第三人之利益(參見曾慶敏主編《精編法學辭典》2000年12月版第915頁)。結合本案分析,當高華、高應鳳的眾發公司發生合伙經營后,即由一方經營變為三方合伙聯營,由二名股東變為六名股東,法定代表人由高華變為廖國慶,合伙的名稱仍為眾發公司。由于廖國慶獨斷專行,因而公司內部矛盾重重,于是高華、高應鳳不得已退出合伙而獨立經營。退伙后,進而購買黃平、廖國慶、譚成全、李世蘭四人所有股份,此時的眾發公司恢復原狀,成為獨立的并擴大了股權的公司。但廖國慶卻始終將眾發公司的公章 控制在自己手中不交出,并另立天泰維修中心自任負責人,采取了借用眾發公司名義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以天泰維修中心之名與西江立公司重簽《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等一系列手段,通過惡意串通將眾發公司所購買的西江商業城負層二千多平方米的房產變為廖國慶把持的天泰維修中心所有。這一行為完全符合惡意串通的本質特征,也當然地被人民法院予以否定。
2、本案中當事人惡意串通之主要目的及其行為方式
本案當事人的惡意串通始于高華、高應鳳退出合伙經營。原合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廖國慶不知出于對二高退伙大為惱火還是其他動機,即于退伙開始采取了一系列有計劃有預謀的惡意串通行為,其目的旨在獨吞眾發公司所購買的西江商業城負層二千多平方米的房產。為達此目的,廖國慶與西江立公司、天泰維修中心實施了一系列惡意串通。第 一、廖國慶違背《眾發公司退股協議》的明確約定,將已不屬于廖、黃、譚、李的眾發公司的營業公章扣在自己手中,拒不交還,為其以后之惡意串通作為法碼。《退股協議》約定:“高華、高應鳳財產、經營撤離時間為:證件手續和20萬元現金定于2008年9月15日前領走,原二人投入的設備和材料定于2008年9月28日前撤離?!焙茱@然,“證件手續”當然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及其營業公章。因為公章乃企業之標志,且既然廖國慶等四人已不是眾發公司的股東,當然無權保留公章。廖國慶扣下公章拒不交還公然違背《退股協議》,其用心顯而易見。第二、廖國慶持眾發公司公章并以眾發公司之名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即解除原眾發公司與西江立公司所簽之《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這本屬于非法行為,但西江立公司在明知廖國慶已不是眾發公司股東、無權使用該公司公章的情況下,仍與廖國慶簽訂《解除協議》,其惡意串通顯而易見。第三、廖國慶在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之當日,代表天泰維修中心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使廖國慶獨吞眾發公司早已買下的西江商業城負層二千多平方米的房產之目的成為現實。第四、在廖國慶的請求和慫恿下,西江立公司積極予以協助,使廖國慶順利完成西江商業城負層房屋的過戶登記,以圖從法律上實現合法占有之目的。
3、本案裁判的特點及認定惡意串通的基本思路
本案判決嚴格遵循了庭審確認的定案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并借助法理思維邏輯解剖了惡意串通所應當具備的主客觀要件,緊扣本案當事人惡意串通的表現形式,采取“正面不攻側面攻”的寫作手法,并不急于闡明廖國慶的責任,卻以被告西江立惡意串通、配合、協助廖國慶損害眾發公司合法權益為主線,逐層展開,從而使廖國慶及其天泰維修中心的惡意串通之表演暴露無遺。本案審判長兼主審人的王海林法官,本身即是奉節法院民二庭庭長,深諳案情的他當然知道如此的寫作手法能收到奇佳之審判效果。首先,裁判說理緊扣廖國慶持眾發公司公章并出示《眾發公司退股協議》,代表眾發公司與被告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這一事實,認定西江立公司應當知道廖國慶已不是眾發公司的股東、已喪失單獨使用眾發印章從事業務活動的權利,同時亦明知廖國慶以眾發公司名義與之簽訂《解除協議》之目的旨在獲得眾發公司西江商業城之產權。其次,裁判抓住廖國慶代表被告天泰維修中心與被告西江立簽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這一事實,揭示出天泰維修中心的負責人就是第三人廖國慶,從廖國慶以眾發公司之名與西江立公司簽訂《解除協議》到廖國慶代表天泰維修中心與西江立公司重簽西江商業城負層買賣合同,表明系廖國慶在一手制造假象串通他人損害眾發公司利益,最終達到廖國慶只用20萬元即奪得價值200萬元的眾發公司的房產之目的。第三,裁判根據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這一事實,揭示了廖國慶及其天泰維修中心的全部目的和企圖,并由被告西江立公司幫助協作完成,且讓廖國慶從法律上獲得非法產權之合法據有,使本案被告西江立公司、天泰維修中心及第三人廖國慶之間惡意串通的行為特征暴露無遺一份說理透徹、揭示深刻的判決,讓多方當事人皆服判息訴,此即是司法裁判的公信與權威之所在。
(作者單位: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維永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18502858003
詳細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大道雙楠段90號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