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收到…”因收條寫了個“今”字,5萬欠款要不回來了!
發(fā)布時間:2019-09-03 瀏覽次數(shù):343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wù)成都有限公司
“今收到…”因收條寫了個“今”字,5萬欠款要不回來了!
導讀:近日,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樣一起民間借貸案件,僅僅因為收條上多寫了一個“今”字,導致5萬元的債權(quán)被認定已經(jīng)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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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主:習慣多寫個“今”字
據(jù)當事人陳杰(化名)陳述,2015年4月,田景(化名)向他借款50萬元,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期限。
田景借款后,通過銀行陸續(xù)向陳杰轉(zhuǎn)賬還款。到2016年夏天,陳杰感到田景經(jīng)營惡化,就一直催促盡快還款。于是,田景又在2016年10月13日償還了10萬元。陳杰當天打了一張收條,寫明“今收到田景還款15萬元整,陳杰,2016.10.13”。
隨后,田景便不再還錢給陳杰,并且并不承認自己還有5萬元欠款未還。無奈之下,陳杰將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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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5萬元債權(quán)已消滅
法庭上,對收條記載的15萬元的構(gòu)成雙方各執(zhí)一詞。兩人都承認收條的15萬元分成兩個部分,有10萬元是田景當天以信用卡的方式支付給陳杰的。
但是,對其余的5萬元,原告陳杰稱是自己對田景在2016年7月份一筆銀行還款的確認,是田景要求他在收條中一并寫入,實際當天未還款,但自己習慣性寫成“今收到還款”。對此,田景則辯稱是自己當日現(xiàn)金還款,所以才在同一張收條中載明。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因為陳杰在收條落款處時間明確是2016年10月13日,同時收條內(nèi)容又注明“今收到還款”,二者結(jié)合表明陳杰是在當日收到田景支付的15萬元。又因轉(zhuǎn)賬與借條形成時間相隔三個月,陳杰的解釋不合常理。
因此,法院終認定收條有效,陳杰對田景的5萬元債權(quán)已經(jīng)消滅,田景無需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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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借條收條要明確約定
針對此事,該案承辦法官提醒,不能只重視借條的出具,而忽視了收條的重要性。收條作為收到錢物的憑證,表明了一種已經(jīng)從他人處接收到物品的事實狀態(tài),是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的。
法官表示,沒有收到東西,就提前給對方出具收條,很有可能吃啞巴虧。在出具收條時,一 定要注意內(nèi)容的嚴謹,寫明收到錢或物的時間、原因、接受方式、效果等。
此外,法官表示,法院審理以綜合證據(jù)結(jié)合日常經(jīng)驗來判斷。雙方存在多次資金往來的,好即時出具借條、收條以配合證明。
同時,法官建議,借款和還款好形成書面合同,對支付時間、支付賬戶、借款利息等進行明確約定。在出具債權(quán)債務(wù)憑證時,注意避免混淆,比如:“借條”、“收條”、“欠條”的使用要作嚴格區(qū)分;避免使用“還(hai)欠款”和“還(huan)欠款”這樣容易產(chǎn)生多種解釋的表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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