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哭暈!住建部: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最高法:限制不動產交易(全文)
發布時間:2019-09-25 瀏覽次數:393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老賴”哭暈!住建部: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最高法:限制不動產交易(全文)
【發文名稱】《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業務規范(試行)》
【發文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文日期】2019年8月1日
為貫徹落實經國務院同意印發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規范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以下簡稱房屋網簽備案)工作,制定以下規范。
一、明確房屋網簽備案適用范圍
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開展房屋轉讓、租賃和抵押等交易活動,實行房屋網簽備案,實現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網簽備案全覆蓋。
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按照房地產市場監測指標體系和數據標準,建立和完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
直轄市、設區的市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應包含所轄全部行政區(縣)房屋網簽備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和房屋抵押等業務模塊,具備交易資金監管功能。
開展房屋網簽備案,應使用統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三、強化房屋網簽備案數據基礎
各地應按照《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工作導則》(建辦房〔2015〕45號)要求建立和完善樓盤表,并作為實行房屋網簽備案的業務基礎。
新建房屋樓盤表,通過預(實)測繪等獲取房屋物理狀態信息,經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備案的,標注為可銷售房屋;存量房屋樓盤表,以實測繪建立的樓盤表為基礎,通過各項交易業務獲取并實時更新房屋相關信息。
未建立樓盤表的,可通過一次性集中補錄、隨同房屋網簽備案等業務補錄方式補建樓盤表。
四、實行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用戶管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交易當事人等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的,應當進行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用戶注冊,取得新建商品房買賣、存量房買賣、房屋租賃、房屋抵押等相應的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操作資格。
五、明確房屋網簽備案條件
(一)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的房屋交易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交易主體資格。以下情形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買受人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買受人和出賣人不具備購房、售房條件的。
(二)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的房屋,應具備相應的交易條件。以下情形不得進行房屋網簽備案: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的;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政策性住房未滿足上市交易條件的;按政策限制轉讓的;租賃房屋存在禁止出租情形的;屬于禁止抵押范圍的。
房屋網簽備案系統應通過與自然資源、公安、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聯網,通過人臉識別、信息共享等手段,自動核驗交易當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備房屋網簽備案條件。
六、規范房屋網簽備案基本流程
(一)開展房屋網簽備案,應符合及時、準確、全覆蓋的原則,遵循先房屋網簽備案再登記的基本要求。
(二)房屋網簽備案基本流程包括:
1.房屋網簽備案系統用戶注冊;
2.提交房屋網簽備案所需資料;
3.核驗交易當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備交易條件;
4.網上錄入房屋交易合同;
5.主管部門備案賦碼。
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依據上述基本流程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實際的房屋網簽備案程序。
(三)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明確可變更和注銷的情形,規定相應的變更、注銷程序和時限,防止利用房屋網簽備案惡意占用房源。
七、提高房屋網簽備案服務水平
(一)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簡化房屋網簽備案辦理程序,優化房屋網簽備案系統,配置自助辦理設備,引入人臉識別、電子簽章等技術手段,實現自助終端設備辦理和業務窗口辦理并行,提高辦理效率,逐步納入政務服務“一網通辦”。
(二)各地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延伸窗口服務,在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場所設立服務點,方便當事人就近辦理房屋網簽備案。對辦理房屋網簽備案確有困難的特殊群體,可提供上門 服務。
(三)積極推進“互聯網大廳”模式,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人臉識別、手機應用軟件(APP)、電子簽名等手段,實現房屋網簽備案“掌上辦理、不見面辦理”。
附件:
1.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
2.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
3.租賃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
4.抵押合同網簽備案業務流程
附:最高院等:限制失信者交易不動產的通知!
【發文名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限制不動產交易懲戒措施的通知》
【發文字號】發改財金〔2018〕370號
【施行日期】2018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高級人民法院、國土資源廳(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16〕64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8號)等有關要求,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建立健全聯合獎懲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共同對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采取限制不動產交易的懲戒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參與房屋司法拍賣。
二、市、縣國土資源部門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三、各地國土資源部門與人民法院要積極推進建立同級不動產登記信息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有條件的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在為失信被執行人及失信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辦理轉移、抵押、變更等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化的不動產登記時,應將相關信息通報給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
四、建立健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與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及時推送至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將失信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及時反饋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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