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
發布時間:2019-10-28 瀏覽次數:388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離婚無過錯方損害賠償請求權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于一些離婚時發現孩子非親生,無過錯方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考慮到這種情況嚴重違反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一般也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而賠償限額一般不會超過5萬元。
另:夫妻結婚前生子(非親生)與夫妻結婚后生子(非親生)情況是有區別的。
孩子系婚前所生,雖然婚姻法規定了夫妻互負忠實義務,但該義務主要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婚前生子,不屬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范圍,也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四種法定情形,因此,婚前生子(非親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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