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9-05-28 瀏覽次數(shù):482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派遣工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以案說法
梁某為A勞務派遣公司員工,2015年10月被派遣到B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5年12月1日,梁某在樓梯口踩空后摔傷,導致右跟骨前緣骨折,經(jīng)當?shù)厝松缇终J定為工傷,并經(jīng)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十級傷殘。因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雙方對工傷賠償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梁某認為其為A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B公司工作的員工,因此,其發(fā)生工傷事故理應由A、B公司承擔責任,便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A勞務派遣公司與B公司支付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共計7萬余元。B公司訴稱: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承包服務合同》,該合同對服務費用的明細作了詳細的約定,費用中包含勞務派遣人員的社保費用,但梁某受傷時,A勞務派遣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此外,《承包服務合同》還約定了由A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服務人員的工傷補償?shù)仁乱耍虼耍诹耗澄茨芴峁┪宜驹谄涫軅^程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梁某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A勞務派遣公司承擔。最終,仲裁委裁決梁某要求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已作了明確的劃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guī)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工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外,《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中對于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由勞務派遣單位還是用工單位承擔責任作出更具體的規(guī)定:根據(jù)《勞務派遣暫行規(guī)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xié)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律師提醒
綜上可知,被派遣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系因用工單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單位存在過錯的,由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用工單位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承擔工傷賠償,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追償,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處理。
本案中,B公司給付A勞務派遣公司的服務費用中包括了被派遣員工的社保費用,且B公司對梁某的受傷不存在任何的過錯,B公司與A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承包服務合同》中明確了A勞務派遣公司負責梁某等被勞務派遣服務人員的工傷補償?shù)仁乱恕9柿耗骋驜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不能獲得支持。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聯(lián)系方式:18502858003
詳細地址:成都市武侯區(qū)武侯大道雙楠段90號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