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高 息 民間借貸中的利益陷阱
發布時間:2018-12-03 瀏覽次數:306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隱形高 息 民間借貸中的利益陷阱
資金融通是保持和促進經濟發展活力的核心要素。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一 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
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加之民間借貸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由此也產生大量糾紛。 近日,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結合相關案例對民間借貸背后的法律風險進行剖析,提醒借貸人及時規避風險。
案例一:借款10萬變2.78萬,小心“校園貸”陷阱
羅某系在校大學生。2017年3月30日,羅某經黃某介紹向王某借款10萬元,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次日,王某通過殷某的支付寶賬戶將10萬元轉給羅某,并要求羅某支取6.5萬元給王某公司工作人員,羅某又向黃某轉賬中介費7200元。2017年4月至7月期間,羅某合計向殷某支付寶賬戶轉賬4.2萬元。其后,王某將羅某訴至法院,要求羅某返還借款6.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訴訟中,羅某稱,支取的現金全部交給了王某指定的人,7200元是黃某要求支付的中介費,其實際僅收到借款2.7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借貸事實涉嫌刑事犯罪,遂裁定駁回王某的起訴,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8年1月31日,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對羅某被詐 騙案立案偵查。
法官寄語:
非正規的貸款平臺或職業放貸人往往利用在校學生社會認知能力較弱、缺乏防范心理,又有一 定消費需求,通過諸如“低利息”“到賬快”等低門檻貸款引誘過度消費,再設置嚴苛還款條件或逾期不提醒等方式讓學生支付“違約金”“滯納金”“手續費”等高額費用,以恐嚇、威脅、毆 打等違法手段催收貸款。
在校學生要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在申請借款或分期購物時,要衡量自己是否具備還款能力,切勿掉入“校園貸”的圈套。警惕熟人推介參與網購刷 單兼職,切勿將身份證、學生證等借給他人網貸或購物,增強網絡金融安全意識。如果受到恐嚇和威脅,應當及時報警。
案例二:巧立名目,隱形高 息防不勝防
夏某是信和匯金公司、信和匯誠公司、信和惠民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信和匯金公司是一家P2P平臺。2014年10月20日,萬某與三家公司簽訂《信用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通過前述三公司的中介、咨詢等服務向夏某借款4.95萬余元,并約定借款成功后,萬某需向三公司支付中介費、咨詢費、管理費,并授權夏某從出借款中直接扣除前述費用。2014年10月22日,夏某在扣除萬某應交納的咨詢費、審核費、服務費后,將3.98萬元匯入萬某賬戶。之后,萬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夏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本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 借貸中介機構實際控制人以自己名義對外借款,以其實際控制的關聯企業收取中介費、咨詢費、服務費等費用,應舉證證明該關聯企業實際履行了相應的咨詢、服務、信訪咨詢、審核等合同義務,收取的相關費用系必要、合理費用。未能舉證證明的,應認定前述關聯企業收取的費用系債權人預扣的利息,不應計入借款本金。
法官寄語: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是對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上限的規定,對超出利率上限的高利部分不予保護。居間合同、咨詢合同、服務合同如確系借款人與第三方所簽,系另一法律關系,不受此限。
但對于具體案件中存在以下情況的,人民法院將嚴格審查,如查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簽訂居間、咨詢、服務合同以規避最高利率標準的,依法不予保護:出借人與第三方有無實際控制或其他特殊關系;第三方有無實際履行相應的咨詢、服務、審核等義務,該費用是否必要且合理;約定的咨詢費、服務費、審核費等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是由借款人向第三方支付還是由出借人直接從本金中代扣,是一次性費用還是與利息同步按時間遞延計算;借款人對上述其他費用的抗辯情況。
案例三:債務到期后需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2014年10月,謝某與王某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個月,逾期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該筆借款由李某承擔不可撤銷的連帶擔保。同日,王某出具收條稱收到100萬元。2016年4月,王某出具還款承諾,約定于2016年5月21日前歸還100萬元借款本息。2016年8月,謝某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承擔還款責任,李某就王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謝某主張李某承擔保證責任,應當舉證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李某主張了權利。雙方并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定,謝某應當在借款期滿后六個月內向李某主張保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保證期間內向李某主張過權利,故判決駁回謝某要求李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實踐中,債權人為保障債權的實現,通常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他人的保證擔保,但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切記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此外,保證期間、保證方式、保證范圍均應明確約定,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則按照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分別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六個月或二年、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范圍為全部債務,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若不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
案例四:已清償完畢的“借條”不受法律保護
2013年5月,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分別向李某借款60萬元、45萬元,該公司及王某分別向李某出具借條,載明借款數額、利率及還款日期。后借款到期,王某及其公司無力還債,而該公司經營苗圃,故與李某口頭協商以苗木抵債。后李某多次安排羅某等人至苗圃拖走苗木共計1.8萬余棵,王某阻止繼續拖苗,產生矛盾。2015年5月,李某持上述兩份借條將某公司及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李某之間的微信及短信往來足以證明雙方曾就以樹苗抵債達成合意。經人民法院委托專門機構對拖走的樹苗價值進行評估,已超出借款本金及利息總和,故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債權人持借條原件起訴至法院主張債務人歸還借款,債務人抗辯債務已清償完畢但沒有收回借條的,應當對還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將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對事實予以審查、認定。
如借款人向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償還款項但不能舉證系按債權人指示而為,可能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而債權人如果惡意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構成虛假訴訟,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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