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的法律效果借貸糾紛的舉證
發布時間:2019-04-16 瀏覽次數:354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欠條的法律效果借貸糾紛的舉證
一、案件事實
原告曹利軍為與被告錢余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曹利軍起訴稱:2009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2012年5月9日,經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證明時至2012年5月9日被告還欠原告18000元。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借款18000元。
被告錢余未作答辯。
在庭審中,原告進行了舉證:
1、借條1份,證明被告錢余于2009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18000元的事實。
2、欠條1份,證明2012年5月9日經被告確認尚欠原告18000元的事實。
經審核,法院認證認為:原告提供兩份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相互印證,且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放棄了質證權利,故本院予以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9年10月13日,被告錢余向原告曹利軍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條1份。2012年5月9日,被告錢余出具欠條1份,確認尚欠原告18000元。此后,被告未歸還上述欠款。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民事活動應該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被告錢余向原告曹利軍借款,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張權利后,被告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履行返還借款的義務。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據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錢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曹利軍借款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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