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長:怎么區(qū)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發(fā)布時間:2019-04-15 瀏覽次數:362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最高法副院長:怎么區(qū)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4月9日上午,全國掃黑辦舉行首次新聞發(fā)布會,向社會公開發(fā)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四個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在回答“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qū)別時,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表示,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qū)別。
有記者問,注意到“套路貸”與民間借貸存在本質不同,可否結合具體案例談談怎么區(qū)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姜偉對此表示,“套路貸”是對某一類犯罪行為的通稱,具體說是以對非法占有為目的,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xié)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在“套路貸”案件中,行為人假借民間借貸之名,具有非常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兩者有著本質區(qū)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 騙之實的騙 局,應受法律懲處。
姜偉介紹,實踐中,區(qū)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主要有這么幾點:
第 一,看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qū)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fā)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終達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產,就誘使他人先借款5萬元,然后以種種借口約定5年內歸還借款本息19萬元。隨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認定違約、虛假轉單平賬等手段壘高債務,將借款人的房產強行抵押、終變現(xiàn),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財產達102萬元。可見,“套路貸”的目的并不是為了獲取約定的利息,而是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財產。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 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愿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制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占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yè)規(guī)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后制造虛假給付痕跡,采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制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制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借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姜偉強調,區(qū)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jié)。例如,不能僅僅看有無暴力討債行為來區(qū)別二者,民間借貸活動也可能誘發(fā)非法討債行為,如討債時以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如果這一行為構成故意傷害或者非法 拘禁等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因民間借貸引發(fā)的暴力討債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定相關的罪名,但不能認定為“套路貸”案件中的惡勢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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