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離婚一方始終堅持要求分割公司股權,能否得到支持?
發布時間:2019-04-26 瀏覽次數:345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最高法:離婚一方始終堅持要求分割公司股權,能否得到支持?
夫妻雙方離婚時就有限公司股權分割不能達成一致時,未持股一方要求認定公司股權系夫妻共同財產,并堅持要求分割份額而拒絕作價補償的,法院會強行分割股權,還是不支持強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申796號民事裁定書中的旨要顯示:離婚時夫妻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時,為保證有限公司的人合性,法院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權折價補償;若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堅持要求份額分割并且拒絕作價補償的,法院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劉奕、王軍卿離婚后財產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民申79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劉奕,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遠樂,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楠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軍卿,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一審第三人:王雪東,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
一審第三人:李志紅,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
一審第三人:邵曉江,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漢族,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
一審第三人:新疆卓輝汽車銷售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金銀路***號。
法定代表人:王軍卿,該公司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劉奕因與被申請人王軍卿及一審第三人王雪東、李志紅、邵曉江、新疆卓輝汽車銷售服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卓輝公司)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7)新民終3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劉奕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已經認定卓輝公司的股權是劉奕與王軍卿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未對劉奕主張的卓輝公司全部股權及卓輝公司持有的相關公司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在判決結果中予以確認,遺漏了劉奕的訴訟請求。(二)二審判決在認定卓輝公司的股權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后,就應該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割,支持劉奕的一審訴訟請求,但二審法院以劉奕不同意折價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為由,認定分割公司股權破壞了公司的人合性,遂作出駁回劉奕訴訟請求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三)卓輝公司出資設立或參股公司的股權實際為卓輝公司間接持有的財產,其資產凈值與卓輝公司股權價值息息相關,二審判決認定劉奕與王軍卿離婚后卓輝公司產生的財產不具備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事實錯誤。(四)二審判決認定王軍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持有的卓輝公司股權屬于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未處理的共同財產,即支持了劉奕在本案中提出的一項訴訟請求,但仍判令劉奕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明顯不公。劉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本院認為,2006年9月18日,劉奕、王軍卿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對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歸屬、贍養費支付、孩子的教育、生活照顧等均作了約定;對財產分割問題,王軍卿承諾在兩年內分四次支付劉奕200萬元(包括利息),承諾雙方在廣州購買的房屋歸劉奕所有,剩余按揭房款由王軍卿負擔,現有的車輛歸王軍卿所有,王軍卿給劉奕重新購買一臺車輛等。該《離婚協議書》有雙方的簽字和按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故一、二審判決認定該《離婚協議書》有效,并無不當。卓輝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在劉奕、王軍卿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由王軍卿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因二人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未就該公司股權分割問題進行處理,二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股權屬于離婚時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并無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若夫妻雙方不能就股權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為了保證公司的人合性,應對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股份折價補償。因在本案二審審理過程中,劉奕堅持要求分割股權,不同意折價補償,也不同意評估股權價值,二審判決對劉奕要求分割股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劉奕主張二審判決遺漏訴訟請求、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關于訴訟費用負擔不公的申請再審理由,不屬于申請再審的審查范圍,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劉奕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一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劉奕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汪國獻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18502858003
詳細地址:成都市武侯區武侯大道雙楠段90號附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