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中國非法就業,受傷后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發布時間:2019-07-05 瀏覽次數:355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外國人在中國非法就業,受傷后可以被認定為工傷嗎?
外國人在我國境內非法就業,其在上班途中受傷經申請又被認定為工傷,現其非法就業所在的公司起訴工傷認定部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工傷認定糾紛案,法院一審認定該案中第三人聶某發生交通事故時與原告四川某出國事務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故判決撤銷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被告限期內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2014年9月,該案中的第三人聶某取得外國國籍,次年10月底,其與原告四川某出國事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海外升學顧問工作,期限為三年。
2016年6月中旬,成都市外國專家局簽發《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載明聶某在成都某教育中心工作,期限為兩年。當年8月1日19時左右,聶某在成都市內橫過馬路時發生交通事故,經醫院診斷為“左橈骨近端、左腓骨下段、左第3-5、7肋骨骨折,肺挫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等,交管部門認定其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次年3月,其向成都市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交于次月被認定為工傷。
原告起訴認為,聶某取得外國國籍后,已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于2015年通過旅游簽證入境中國,并以尚未辦理注銷手續的中國居民身份證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聶某與原告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工傷認定應予撤銷。
庭審中另查明,聶某2016年8月5日注銷戶口,當月11日取得居留許可。
高新區法院一審認為,該案中被告作出工傷認定雖程序合法,但聶某取得外國國籍后,一直在國外工作,且無證據證明其一直在中國居住,因此其發生交通事故時不具有中國國籍,同時根據我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等規定,聶某初在我國就業未按規定取得就業許可證,之后雖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但其就業的用人單位又與其就業證所注明的單位不一致,存在違反我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事實,故第三人聶某與原告公司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及第三人聶某在法定期限內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成都高新區法院審理該案的法官范聰表示,此案審理的關鍵及焦點在于,第三人聶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仍具有中國國籍及與原告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準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后方可聘用。也就是說,就業許可證書是用人單位決定要聘用外國人時,由用人單位為該外國人申請的。
其次,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但還有附加條件是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也就是說,有《外國專家證》可免辦就業許可,但必須是由我國政府直接出資,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才行。
再者在勞動管理中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就業證所注明的單位相一致。明確指出,一是外國人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但仍從事原職業的,須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并辦理就業證變更手續。二是外國人離開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就業或在原規定的區域內變更用人單位且從事不同職業的,須重新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因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聶某取得外國國籍,其又無證據證明其一直在中國居住,其雖未主動申請辦理注銷,但其中國國籍已自動喪失,應屬我國《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中規定的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且其相關情況均不符合上述規定及情形,故其不具有中國國籍,并與原告公司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而在中國境內合法就業是外國人適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必要條件,顯然,其不符合,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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