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48小時內死亡,是否算是工傷?請看最高院判決...
發布時間:2019-07-08 瀏覽次數:346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后48小時內死亡,是否算是工傷?請看高院判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那么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請假回家休息,而后死亡的,是否算是工傷?
詳情請看高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高法行申368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代某燕(系死者張生之妻),女,漢族,1963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維明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亮,該廳廳長。
一審、二審第三人:北京鐵路局石家莊工務段。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裕華西路*號。
法定代表人:任志中,該段段長。
再審申請人代某燕因工傷行政確認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冀行終字第7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于泓、審判員李德申、代理審判員周覓參加的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代某燕不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力社保廳)2014年8月8日作出的冀傷險認決字[2014]99001190號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以下簡稱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決定書并責令重新認定。
一審查明,代某燕系張生之妻,張生生前是北京鐵路局石家莊工務段職工,從事汽車司機工作。2014年4月27日,因在單位值班時身體不適,于18點30分左右向辦公室主任請假,到家后吃了止疼藥感覺好些,就上床休息,代某燕做好晚飯后因張生已經睡著就沒有叫醒他吃飯和去醫院檢查。次日早晨6點左右,代某燕做完早飯后,發覺丈夫還沒起床,仔細查看發現丈夫沒反應,趕緊撥打急救中心120電話,6點40分左右,120急救車趕到,醫護人員檢查后,告知張生已經死亡。2014年5月29日,代某燕就張生死亡一事,向省人力社保廳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省人力社保廳受理后,于2014年8月8日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給代某燕。代某燕不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冀政復決(2014)43號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了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處略去一、二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上述條款主要是針對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不能堅持工作,需要緊急到醫院進行搶救的情況而設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醫院救治或突發疾病死亡的,就不屬于這一條規定的適用范圍。
本案中,張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感到身體不適,請假回家后臥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發現、經搶救無效死亡。雖然該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上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省人力社保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于法有據。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并無不當。至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省人力社保廳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與其下發的冀勞社辦[2006]137號文件相矛盾的問題,該文件僅為河北省工傷案例分析會議紀要,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故該申請再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代某燕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 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 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代某燕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于 泓
審 判 員 李德申
代理審判員 周 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 瀲
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規司
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復函
國務院法制辦社會管理法制司:
你們轉來的關于對《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如何理解〈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請示》征求意見的材料(國法社函〔2016〕16號)收悉,提出如下意見:
從立法本意看,《條例》第十五條第 一款“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規定,考慮了此類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可能與工作勞累、工作緊張等因素有關,實質上是將工傷保險的范圍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傷害擴大到了其他情形,大限度地保障了這部分人的權益。
但是,在工傷認定上,還應兼顧與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之間的利益平衡,不能無限制、無原則的擴大。從各地實踐看,對視同工亡涉及的工傷認定,調查取證要求高,性質判定爭議大,各地對條例的理解適用分歧也比較大。若不從嚴掌握,還將造成更多的執行偏差。
因此,建議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亡的理解和適用,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院搶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時性、連貫性來掌握,具體情形主要包括:(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當場死亡;(二)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且情況緊急,直接送醫院或醫療機構當場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雖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或者自感不適,但未送醫院搶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時內死亡的,不應視同工傷。
2016年5月20日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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