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已婚女兒17年的房子想收回,女婿是否有權說“不”?
發布時間:2019-11-15 瀏覽次數:444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贈與已婚女兒17年的房子想收回,女婿是否有權說“不”?
“當初說好的房子給我們了,怎么能要回去呢?再說這套房子我們已經住了這么多年了,那就是我們的!”聽說岳父要把贈與了17年且已經拆遷的房子要回去,還要為了此事將自己告上法庭,女婿張某一時難以接受。
案情簡介
1991年,張某與孫某燕結為夫妻,2002年,為改善女兒生活,孫某燕的父母將名下的一套房產贈給了女兒居住。之前,張某夫婦一直將該房產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因地段較好,2011年該房產被拆遷。對于拆遷后房屋的歸屬,老兩口當時并未提出任何意見,女婿張某也就“名正言順”地收取了拆遷所得的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并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安置協議。
后因家庭生活變故,2019年,老兩口想將該套房產收回。提出這個想法后,女兒孫某燕表示尊重父母意見,不反對。但女婿張某卻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這個提議,“雖然房產證寫的是岳父母的名字,但這些年來一直是我和孫某燕在使用,再說房子早就拆遷了,是我和拆遷公司簽訂的安置協議,岳父母已經沒有權利再要回去了?!痹偃隣巿虩o果后,老兩口無奈將女兒女婿一齊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該房產以及拆遷所得的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為了使這個家庭盡快恢復平靜,承辦法官張國峰迅速啟動了調解程序,但由于女婿張某的強烈反對使調解以失敗告終。通過多方了解與查證,法官認為,雖然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房子的房產證上是老兩口的名字,雖然房子已經拆遷,“但拆遷后所對應的安置房等相應利益,應為房子的物上代位物,不因價值形態的轉化而產生權屬的變更”,所以,老兩口有權要回房子以及房屋的拆遷補償費。而臨時安置補償費是房屋拆遷后租房的費用,因房屋一直由張某夫婦管理使用,所以張某夫婦可以保留這部分費用。綜合考量后,法庭依法判決,“撤銷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被告將拆遷補償費返還原告”。
對于這一判決,女婿張某表示不服,提起上訴。經審理,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鏈接
關于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蓖瑫r,關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惫什粍赢a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本案中,贈與的房屋并沒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故其贈與的財產沒有發生權利轉移,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即老兩口作為贈與人以起訴的方式行使撤銷權,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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