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滴滴”出事,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發布時間:2019-03-20 瀏覽次數:389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跑“滴滴”出事,保險公司可否拒賠?
2018年7月,在浙江海鹽某單位上班的賀某購置一輛價值12萬余元的普通轎車,在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其中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責任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含車損險12.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0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4萬元等,且均約定使用性質為非營業用車。同時在綜合商業險合同中還明確,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此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增加的,出險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案 情 介 紹
2018年11月6日傍晚,賀某在乍嘉蘇高速至海鹽樞紐段行駛途中,因操作不當,致上述車輛與中央金屬隔離帶發生碰撞后側翻,造成李某等四位乘車人受傷,車輛損失及部分路產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賀某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賀某共支出拖車費800元、吊車費2600元,賠償路產損失1.5萬余元及李某等人的醫療費、誤工費。之后,保險公司出具拒賠通知書,理由是上述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法院查明,賀某在2018年8月將購買的被保險車輛通過“滴滴出行”軟件注冊為滴滴車主,在“順風車”平臺上數次發布出行行程接受訂單搭載乘客,并按該軟件自動計算的金額收取乘客費用,上述事故也是在接受李某等四人訂單后在行駛途中發生的。
法 院 審 理
法院一審認為,保險公司按約定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賀某2000元,因賀某將被保險車輛用于營運,擅自改變了該車的使用性質,使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又未通知保險人,且在此次營運過程中因操作不當發生交通事故,對此,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故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該交通事故商業險賠償責任。
宣判后,賀某不服提出上訴,被上級法院駁回。
法 官 說 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該案的焦點就是賀某所稱“順風車”是否從事營運活動。
目前,網約車有“專車”與“順風車”兩種形式。如果是購買私家車后專門從事網約車業務,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保險車輛的“專車”,原則上應認定為改變了車輛實際用途,從事營運活動的車輛。該類專車活動,與投保時告知的非營運個人使用具有本質區別,而且實際上也加大了被保險車輛的危險程度,如未及時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而順風車應是一種順路合乘行為,是在車輛自用的基礎上順路搭乘出行線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攤出行必要費用的活動,網約順風車是私家車主事先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線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為。因此,典型的網約順風車并不具有營運性質,事故風險也不會顯著增加。
該案中,按照常理出車時間是節假日而不屬于工作日,亦不屬于一般上下班時間,收費也具有營業運輸性質,從出行目的、行駛路線、出行頻率、費用分攤等事實可判斷,賀某的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征,性質上應屬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營運行為。
因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投保人應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按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增加保險費后,保險公司即可按約定理賠;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將已收的保險費,按約定扣除至解除日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該案中賀某未及時通知保險人,應適用保險人法定免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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