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例
發布時間:2019-04-22 瀏覽次數:481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案例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考慮到城鎮居民的平均消費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農村居民。為合理地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同時避免加重賠償人的責任,而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加以區別。其本意并非人為地以戶籍因素劃分生命價值的高低。生命是不能用價值來計算的。故對上述規定應當全 面正確地理解。不能簡單的依據戶籍登記確認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而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的經常居住地、工作地、獲取報酬地、生活消費地等因素加以判斷。對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鎮,收入相對穩定,消費水平也和一般城鎮居民基本相同,已經融入城鎮生活的農村居民,如果發生死亡事故,涉及賠償問題的,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案情簡介
A駕駛登記車主為被告B、車牌號為蘇*-******號的輕型廂式貨車,途經某縣某鎮平橋路與翻身河西交叉路口地段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與由北向南駕駛蘇*-*****號二輪摩托車的C發生碰撞,致C重傷,雙方車輛受損。C受傷后被送往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3天,終因搶救無效,于同年12月1日死亡。
主要觀點
C在交通事故中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原告季某、張某、許某、季某作為C的親屬,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被撫養人和被贍養人生活費、財產損失費等損失的權利。
理由
原告方所主張的C的醫療費50199.91元、誤工費564.5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4元、營養費78元、喪葬費9101元、車輛損失費796元等損失,合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交通費問題,原告方雖提供了交通費用票據,但對部分交通費票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又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確實與事故有關,難以認定。故只認定原告方的交通費用損失為158.4元。
原告方主張被撫養、贍養人的生活費為67888.75元。因原告季宜珍、張加鳳為農村戶口,且居住于農村,原告季拎彤為城鎮居民,故原告方請求依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的標準分別計算被贍養人季宜珍、張加鳳與被撫養人季拎彤的生活費,合法有據,且被告方未提出異議,予以支持。
C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方作為親屬,獲得適當的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紤]到C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可將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5萬元。C因傷情較重,其住院搶救期間接受護理的事實確實存在,可酌定為由三人日夜輪流護理,護理費用可以按照江蘇省統計部門公布的2004年度無固定收入人員年收入標準7053元計算13天,認定為753.48元。對于原告方主張的停車費損失,因原告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 一款,《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第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 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 一款,第十九條第 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 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 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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