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工傷前公司注銷,怎么辦?
發布時間:2021-12-13 瀏覽次數:566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認定工傷前公司注銷,怎么辦?
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某裝飾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7日,股東成員為朱某和李某,李某任總經理,朱某任監事。易某是裝飾公司雇請的員工,于2019年4月12日在裝修作業時因工受傷。2019年7月15日,易某向萬州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2020年7月23日,萬州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易某為傷殘X級。 2019年5月10日,裝飾公司召開股東
會決議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組,朱某和林某為清算組成員,李某任清算組組長,清算報告載明:公司清算組于2019年5月15日通知了公司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司無債務。2019年8月22日,該公司被核準注銷。 2020年9月29日,易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朱某和李某連帶賠付其工傷保險待遇損失20余萬元,仲裁委同日以“被申請人不為適格的主體”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易某因此起訴至法院。
【一審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朱某、李某作為裝飾公司股東和清算組成員,在明知公司對原告所受傷害負有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未以書面等有效方式通知原告申報債權,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虛報公司無債權債務情況將公司注銷,致使原告對裝飾公司的賠償請求無法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百九十條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
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訴理由】 李某、朱某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易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一審認定清算組未按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系認定事實錯誤。2019年6月3日,裝飾公司清算組在《重慶商報》刊登了《注銷公告》,通知未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截至公司注銷之前,易某的債權均不屬于已知債權,不在法定書面通知之列。易某在2019年12月18日才被認定為工傷,在此之前易某的工傷賠償金并非法定之債,也無法確定債務金額。 第二,易某在公司注銷之前應當知道公司正在進行注銷,上訴人告知過易某公司正在注銷,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網站上也有公司。 第三在易某受傷前,裝飾公司的注銷程序已經啟動,之后又結清了所有稅務,不存在通過注銷逃避債務的主觀惡意。
【二審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裝飾公司在注銷過程中,李某、朱某作為公司股東及清算組成員,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易某在公司存續期間受傷,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裝飾公司在申請注銷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通知易某。但裝飾公司并未按照法律規定書面通知易某,并且其在提交的《注銷清算報告》中明確表示公司無債務,存在不實申報的情況,致使易某的賠償請求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朱某沖作為清算組成員,給易某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李某、朱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檢索:(2021)渝02民終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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