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罪質(zhì)發(fā)掘與類型劃分
發(fā)布時間:2021-08-09 瀏覽次數(shù):52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對于虛&假訴訟罪的罪狀,實踐中的爭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何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如何理解妨害司法秩序與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關系?三是如何區(qū)分虛&假訴訟罪的既遂與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態(tài)?
基于虛&假訴訟罪的法益侵害本質(zhì),筆者以為,無論虛構事實還是隱瞞真相,只要本無訴權的人據(jù)此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啟動依法本不應啟動的民事訴訟程序的,均系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中的“捏造事實”,至于是行為人自己捏造事實,還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則在所不論。
當然,捏造事實是無中生有地捏造全部事實,捏造部分事實的,前已述及,只是訴權的不當行使,而非濫用訴權的虛&假訴訟。
而在類型上,民事訴訟程序既有民事審判程序,又有民事執(zhí)行程序;民事審判程序既有爭訟程序,又有特別程序;爭訟程序既有一審程序,又有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等等。
由于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二審程序的審理范圍不能超越一審程序的原告主張,加之上訴權的行使乃系當事人基于一審裁判而必然享有的法定權利,除非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上訴的裁判。由此決定,虛&假的二審程序只能緣于虛&假的一審程序,沒有可能在一審程序并非虛&假訴訟的情況下,行為人以超越一審審理和裁判范圍的虛&假訴訟標的,啟動虛&假的二審程序的可能。
故筆者以為,二審程序不存在成立虛&假訴訟的空間,其他民事訴訟程序則均有發(fā)生虛&假訴訟的可能。其中,民事爭訟程序提起的方式是起訴,民事特別程序和民事執(zhí)行程序提起的方式是申請,因而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既包括捏造全部事實起訴,也包括捏造全部事實申請。
至于捏造全部事實申請仲裁,因其并非民事訴訟程序的組成,故雖系虛&假仲裁,但并不構成虛&假訴訟,只有以虛&假的仲裁裁決申請民事強制執(zhí)行的,才有構成虛&假訴訟的可能。此其一;
其二,虛&假訴訟的本質(zhì)是因訴權的濫用,而致本不應啟動的民事訴訟程序錯誤啟動,因而虛&假民事訴訟必然侵害正常的民事訴訟秩序,但卻并不必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害。
這是因為,民事訴訟只是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益得以實現(xiàn)的程序活動,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內(nèi)容或者說民事法律關系,由民事實體法調(diào)整,而不是由民事訴訟法決定。
因而無論在民事訴訟立法還是民事訴訟理論上,多數(shù)地區(qū)均采訴訟法說,即民事生效裁判只是對實體法律關系的確認,原則上并不具有變動實體法律關系的效果。
從我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來看,這也是我國立法所持的原則立場,尤其是在確認之訴和給付之訴中,只有三種情況例外:
一是財產(chǎn)權的形成之訴,因民事訴訟裁判結(jié)果是當事人財產(chǎn)法律關系形成或者解除的依據(jù),雙方串通型和單方惡意型虛&假訴訟均有可能因錯誤裁判的生效,而對案外第三人或?qū)Ψ疆斒氯说呢敭a(chǎn)權益構成侵犯;
二是因民事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或受一事不再理的約束,致使案外第三人或?qū)Ψ疆斒氯艘蛱?假訴訟裁判的生效而無法再行使訴權,從而無法提起撤銷之訴或另行起訴而使合法權益遭受侵害;
三是錯誤啟動的民事強制執(zhí)行程序而致對方當事人或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遭受侵犯。
所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非虛&假訴訟行為的實施而必然受到侵害的法益,因而既非虛&假訴訟的次要法益,亦非虛&假訴訟的選擇性法益。道理很簡單,刑法法益者,乃危害行為實施所必然侵犯的法益也。
如果將虛&假訴訟行為并不必然侵害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作為法益,無疑意味著,不具有此種法益侵害性的行為,亦能成立虛&假訴訟罪。這樣一來,不僅完全否定了犯罪的本質(zhì)乃在于行為的法益侵害性,而且有從根本上動搖刑法的使命乃在于保護法益的危險。
實際上,由虛&假訴訟罪的兩種類型,即雙方串通型虛&假訴訟和單方惡意型虛&假訴訟,不難看出,虛&假訴訟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因而虛&假訴訟罪是存在既遂和未遂、中止等犯罪停止形態(tài)的。
而眾所周知,除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等狹義結(jié)果犯外,刑法分則條文規(guī)定的基本犯罪構成是以既遂形態(tài)的犯罪構成為藍本的。
故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guī)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在筆者看來,并非構成犯罪的定罪標準,而是成立既遂的條件,具體表現(xiàn)為錯誤裁判的生效或者錯誤執(zhí)行程序的完成。至于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作為刑法分則條文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則系虛&假訴訟罪實行行為的著手實施。
基于此,虛&假訴訟罪的成立及其停止形態(tài),應當區(qū)別以下情形進行認定:
(1)行為人只要基于直接故意,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致使不應啟動的民事訴訟程序錯誤啟動,具有刑事制裁必要性的,即成立虛&假訴訟罪;
(2)如果行為人不僅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而且騙得錯誤的生效民事裁判或者錯誤的民事執(zhí)行程序的完成的,以既遂論;
(3)如果行為人已經(jīng)提起虛&假民事訴訟,在錯誤裁判生效以前或者錯誤民事執(zhí)行活動終結(jié)以前,主動中止或者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的,則以虛&假訴訟罪的中止或者未遂論處。
編 后
從總體類型上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虛&假訴訟,不僅存在于刑事訴訟中,也存在于民事訴訟中,在民事訴訟中大體可以分為“惡意串通型”和“單方欺詐型”兩種。
所謂“惡意串通型”虛&假訴訟,是指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通過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實現(xiàn)逃避合法債務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等不法目的的行為,大體相當于民事訴訟法一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diào)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的范圍。
而所謂“單方欺詐性”虛&假訴訟,是指民事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通過假造證據(jù)等手段,以其他民事主體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圖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等不法目的的行為,理論上一般將此種類型的虛&假訴訟稱為“三角”行為。
兩種類型的虛&假訴訟雖然具體行為方式不同,但實質(zhì)上均屬于假造訴權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達到個人不法目的的行為。
虛&假訴訟可能存在于民事訴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具體表現(xiàn)形式多種多樣。實踐中常見的虛&假訴訟行為方式有以下幾種:
1.捏造債權債務關系,或者隱瞞債務已經(jīng)清償?shù)氖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以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目的;
2.在離婚訴訟中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以達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目的;
3.與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經(jīng)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yè)債務或者對外擔保義務,以達到非法占有公司、企業(yè)財產(chǎn)的目的;
4.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xié)議,以達到規(guī)避商品房限購或者機動車指標調(diào)控政策的目的;
5.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在破產(chǎn)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以達到轉(zhuǎn)移、隱匿債務人財產(chǎn)等目的;
6.捏造商標權受到侵害的事實,要求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裁判確認其商標屬于馳名商標;
7.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
8.與民事被執(zhí)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jié)財產(chǎn)的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以達到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避履行合法債務等目的。
虛&假訴訟行為方式多樣、隱蔽性強,行為人往往采用庭外串通合謀、訴訟過程中作虛&假陳述或者提交虛&假等手段掩蓋其非法目的,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調(diào)查手段有限,識別虛&假訴訟的難度很大,導致虛&假訴訟行為往往難以被及時發(fā)現(xiàn)。
近年來,民事審判領域中的虛&假訴訟行為時有出現(xiàn),嚴重損害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干擾正常司法秩序,損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也成為法學理論研究的熱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