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丈夫婚內出軌 能否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撫慰金?
發布時間:2019-04-12 瀏覽次數:337 來自: 律平法律服務成都有限公司
離婚后發現丈夫婚內出軌 能否要求丈夫賠償精神撫慰金?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與被告葛某于2007年9月13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
2014年12月被告葛某起訴離婚,后因被告葛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按撤訴處理。
2015年8月被告葛某起訴離婚,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16年9月被告葛某再次起訴離婚,雙方于2017年2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2017年3月15日,被告葛某與第三人楊某登記結婚,并于2017年5月5日生育一女。
原告蔡某認為,被告葛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因與第三人楊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起訴離婚,給原告蔡某及子女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故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給原告登報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判決】
1.被告葛某應向原告蔡某作出書面賠禮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本院審核);
2.被告葛某應賠償原告蔡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3.駁回原告蔡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件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葛某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對此,存在兩種觀點:
第 一種觀點認為,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存在上述四種情形,故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上述案件中雖然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被告與第三人存在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情形,但被告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第三人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導致其懷孕的行為,存在過錯,故應對上述法律法規作放寬性理解,參照同居的情形處理,由被告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支持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違背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與其他異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導致其懷孕,且一直向原告隱瞞該事實,致使原告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并遭受了精神損害,如果機械地套用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與法律賦予無過錯方尋求救濟途徑的初衷相違背,因此本案對婚姻法第46條第(二)項作擴充性解釋,并無不妥。
因本案涉及各方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及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保護,故應采取書面賠禮道歉為宜。結合原告遭受損害的程度,酌定被告需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1萬元。另外,承擔離婚后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故對原告要求第三人向其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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